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原   告  葉旺鑪
            7樓
被   告 陳家暘
            1
訴訟代理人  沈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1月6日上
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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