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619號
原 告 葉旺鑪
7樓
被 告 陳家暘
1
訴訟代理人 沈威 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1月6日上
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