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泰銘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渝
相 對 人 晉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發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區○○○路○段○
號7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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