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晉睿(原名李俊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晉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晉睿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此亦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裁定意旨足資參酌。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李晉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載之法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1月8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侵占及詐欺案件類
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犯罪時間並非相距甚遠,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之評價,暨本院前已寄送檢察官聲請書、案件一覽表及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之意見等情節,有陳述意見狀附卷可稽,衡諸上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㈢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部分,固已執行完畢,有
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惟參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已執行部分因不能重複執行,而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附表:
受刑人李晉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4次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9月,1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3月底至同年月4月初間111年5月13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3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7日111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865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661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2056號(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應予補充)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661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2056號(聲請書附表漏載部分,應予補充)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21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91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913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3日112年8月16日112年8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1年度壢簡字第121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913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9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8日112年9月21日112年9月21日受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47號(執行完畢)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66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67號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經高院113年度聲字第7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12日111年5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661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3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39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69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30日113年5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39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0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7月2日113年7月2日受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33號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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