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六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六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王惠玉 被告 陳薇珈 上列被告陳薇珈因刑事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0年度六簡字第19
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廷恩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嘉杏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