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廖允
廖朝宗
廖春燕 廖明輝 廖淑娟 廖麗君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羿慧 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 律師被告勤益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毓婕 被告黃金住○○市○○區○○○街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