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醫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醫字第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1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及醫療契約之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等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本院及台灣士林地方法轄區,而侵權行為地、被告對原告主張之醫療契約債務之履行地均是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醫院,核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12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地方士林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