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07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新竹市○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訴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甲○○對聲請人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不定期限,違約金為年息百分之10計算,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10月2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甲○○於94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20日起至95年2月19日共止,約定償還逾期時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並簽立以債務人甲○○為發票人之本票乙紙。
(三)詎料債務人甲○○就前開借款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迄今仍未履行清償義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本票乙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於95年5月19日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惟迄未見債務人及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債務人甲○○並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其對抵押物並無處分權,是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故此部份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
┌─────────────────────────────────────────────────────────────┐│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20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光復││1131│建│││98│4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20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6│新竹市建功一│新竹市光│住家用、│6│││││││││││6│││平│全部││││0│路104巷20之│復段1131│鋼筋混凝│9│││││││││││9│││方││││││41號│地號│土造、4│‧│││││││││││‧│││公││││││││層│7│││││││││││7│││尺│││││││││7│││││││││││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