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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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54號原告甲○○被告台灣亞銳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0日以96年度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已於96年6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