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3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速偵字第78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書記官馮玉玲通譯邱立杰法官陳健順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000000000000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偽造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000000000000原係合法來台,惟於民國93年10月20日脫逃之泰國籍勞工,其為應徵工作及避免遭警查獲,竟於93年10月脫逃後某日,以新台幣(下同)1萬5,000元之代價,委託一不詳姓名泰國籍女子代其偽造相關證件,並將其照片交予該名泰籍女子,嗣該名泰國籍女子便於桃園縣大園鄉某小吃店內,將偽造署名「 盧敏雄 」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交予甲000000000000,甲000000000000旋即持上開偽造證件前往各地應徵工作,足生損害於我國管理外籍勞工年籍之正確性。嗣於95年4月17日13時許,甲000000000000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段○○○號旁建築工地遇警盤查時,即出示偽造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及外國人作許可證受檢,而被警方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證件2張。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2條、第216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馮玉玲審判長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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