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5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9209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209號被告陳雅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期滿。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殘渣袋4個、吸食器1組,為供犯罪所用且屬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9209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5年12月13日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1508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5年12月13日起至107年6月12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209號偵查卷宗及同署106年度緩字第106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確認無訛。
(二)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節,有如附表一所示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查,屬違禁物無誤,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上開案件扣案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屬供被告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9209號卷第5頁背面),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此部分扣案物,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附表一┌───┬─────┬─────┬────┬──────┬───────┐│編號│案號│扣案物及數│鑑驗結果│重量│毒品鑑定書││││量│││││││││││├───┼─────┼─────┼────┼──────┼───────┤│1│臺灣新北地│黃色粉末壹│含甲基安│驗餘淨重為零│交通部民用航空│││方檢察署10│袋│非他命成│點貳貳陸捌公│局航空醫務中心│││5年度毒偵││分│克│105年10月14日│││字第9209號││││航藥鑑字第1051│││││││0151號鑑驗書(│││││││見左列案號毒偵│││││││卷第30頁)│└───┴─────┴─────┴────┴──────┴───────┘附表二┌───┬─────┬─────┬─────┐│編號│案號│扣案物及數│備註││││量│││││││├───┼─────┼─────┼─────┤│1│臺灣新北地│殘渣袋肆袋│供犯罪所用│││方檢察署10││之物│││5年度毒偵│││││字第9209號│││├───┼─────┼─────┼─────┤│2│同上│吸食器壹組│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