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5號聲請人 陳延宗 相對人美吾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成家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曾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012號裁定准許,惟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爰依法聲請命其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前開假扣押事件,於本院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迄今仍未提起本案訴訟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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