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1號上訴人 林龍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秋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柒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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