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2號上訴人叢榕住臺北市○○區○○○路○○○號8樓之3
送達代收人: 王家鋐 律師住臺北市○○區○○路○○○巷○○號被上訴人 楊靜薇 住臺北市○○區○○路○○巷○○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7,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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