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15號聲請人宜成築爐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忠福 代理人 張秀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巧玟┌──────────────────────────────────────────┐│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59,850元│GD0000000│103年1月15日│││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