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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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再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再字第53號再審聲請人 林嘉順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94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9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4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俏美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