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至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