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53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李誠益

被告 陳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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