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明熙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3月26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於97年6月11日當庭宣示本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梁哲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