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421號聲請人 陳聖心 上列聲請人陳聖心因與相對人 賴玟諺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聖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賴玟諺(住彰化縣○○市○○○路○○○號)、張秀梅(住彰化縣○○市○○○路○○○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書狀宜記載當事人之生日、國民身份證號碼等足資辨別之特徵,為確認聲請人陳聖心人別,請具狀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