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建興選任辯護人羅國斌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0、2829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劉建興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