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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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108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原告 阮慶源
阮益鋐 阮證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嘉君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汪漢卿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