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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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7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洪娟娟 代理人 張如珩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美華 即 李美鳳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雪娥 即李美鳳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美秀 即李美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