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2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雯映 住臺北市○○街○○巷○○號4樓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炬宏劉浩倫劉沛劉華權魏淇琳魏寶鳳 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0年10月3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