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60號原告乙○○被告鴻洋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