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己○○即 黃盛強 之.
庚○○即黃盛強之.戊○○即黃盛強之.丙○○即黃盛強之.丁○○即黃盛強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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