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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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28號原告澳盛(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松村 被告 謝盛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8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開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石蕙慈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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