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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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財產分配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66號上訴人 葉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美雲 間履行財產分配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76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
4萬2,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家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