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聲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二號
聲請人甲○○Mar
乙○○Joc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王錦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