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14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肆萬叁仟
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