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告 黃子龍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被告 黃大益

黃麗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大益、黃麗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萬1,368元(計算式:1,855,684+1,855,684=3,711,368),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024元。又原告起訴前曾聲請調解,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13年度中司調字第1979號調解不成立,扣除其所繳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3,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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