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告 郭建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係指原告訴之聲明,同時對被告為數項之請求,而該數項請求均有各別經濟目的,合併計算其價額而言。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23萬元及423萬4,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46萬4,500元(計算式:28,230,000+4,235,000=32,464,5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6,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峻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