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秀盈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秀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秀盈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茲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拘役30日確定;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拘役35日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即拘役85日內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異同、犯罪情節、時間差距及所生危害,暨受刑人於「陳述意見調查表」表示:其已知悔改,希望早日回家照顧父母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晏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附表:受刑人鄭秀盈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11年11月17日112年7月2日112年3月31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7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18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83、69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59號112年度六簡字第247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11號判決日112年11月20日112年11月15日112年12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59號112年度六簡字第247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11號確定日112年12月19日112年12月26日113年1月9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8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59號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54號⑵編號3至5經本院以112年度虎簡字第21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15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12年3月31日112年7月9日112年7月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83、694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83、694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63、93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11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11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60、273號判決日112年12月12日112年12月12日113年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11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11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60、273號確定日113年1月9日113年1月9日113年3月18日備註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54號⑵編號3至5經本院以112年度虎簡字第21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84號⑵編號6至8經本院以112年度虎簡字第260、27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5日
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12年7月8日112年5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63、937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63、93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60、273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60、273號判決日113年2月16日113年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60、273號112年度虎簡字第260、273號確定日113年3月18日113年3月18日備註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84號⑵編號6至8經本院以112年度虎簡字第260、27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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