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93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林衣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玖萬貳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伍萬零壹佰捌拾肆,及其中肆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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