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34號原告 柯辰穎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被告 林宏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宜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