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3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克銘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複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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