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5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5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豪
丁連宏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少連偵續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共同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2內容欄所載:「你幾點下課、我去等你、我你約、耖你媽不爽啦」,應補充更正為:「你幾點下課、我去等你、我跟你約、耖你媽不爽啦」;附表編號3內容欄所載:「不是嗆輸贏、要不要去問你們林口的我是誰」,應補充更正為:「不是嗆輸贏、你要不要去問你們林口的我是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丙○○、甲○○與少年余○偉就本件恐嚇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如附件聲請書所示先後多次恐嚇告訴人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先後實施,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被告2人血氣方剛,與告訴人因故發生爭端,不思理性處理,竟率而以使人心生畏懼之言語、文字恫嚇告訴人,應予非難,兼衡其等之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受刺激、犯罪分工、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少連偵續字第3號被告丙○○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甲○○前因友人許○朋(年籍資料詳卷)與少年黃○瑞(真實年籍資料詳卷,已歿)因細故發生糾紛,詎被告丙○○與甲○○竟心生不滿,夥同少年余○偉(另案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庭審理)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等與黃○瑞所共同加入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LINE訊息,恐嚇少年黃○瑞,致黃○瑞心生畏懼,致生危害黃○瑞之人身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與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許○朋、余○偉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LINE通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對話紀錄在可資佐憑,被告二人所犯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與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二人與同案被告少年余○偉就恐嚇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檢察官褚仁傑附表:
┌──┬───────┬──────┬─────────┬────┐│編號│時間│方式│內容│被告│├──┼───────┼──────┼─────────┼────┤│1│105年2月26日│以被告丙○○│講一堆廢話幹嘛│丙○○│││13時13分│之LINE帳號傳││││││送之文字訊息│││├──┼───────┼──────┼─────────┼────┤│2│同日13時15分│同上│你幾點下課、我去等│丙○○│││││你、我你約、耖你媽││││││不爽啦││├──┼───────┼──────┼─────────┼────┤│3│同日13時16分│同上│不是嗆輸贏、要不要│丙○○│││││去問你們林口的我是││││││誰││├──┼───────┼──────┼─────────┼────┤│4│同日14時6分至│以被告丙○○│罵髒話靠夭、走不知│丙○○│││14時7分許│之LINE帳號傳│路(台語)│││││送語音訊息│││├──┼───────┼──────┼─────────┼────┤│5│同上│同上│你不知道我是誰│丙○○│├──┼───────┼──────┼─────────┼────┤│6│同上│同上│白目三小│丙○○│├──┼───────┼──────┼─────────┼────┤│7│同日13時50分│以被告甲○○│幹破您娘、只有你們│甲○○││││之LINE帳號傳│在混、耖機掰│││││送之文字訊息│││├──┼───────┼──────┼─────────┼────┤│8│同日13時51分│同上│衣服最好厚一點、不│甲○○│││││要讓我們遇到││├──┼───────┼──────┼─────────┼────┤│9│同日13時52分│同上│他媽管妳沒有說、嗆│甲○○│││││我們冠豪是在嗆三小││││││、老機掰││├──┼───────┼──────┼─────────┼────┤│10│同日13時54分│同上│妳林口跟誰的啦│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