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 李三剛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章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惠康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惠康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備查捐助章程修訂案之函文、修正章程之會議紀錄、修訂前後章程、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惠康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部分條文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本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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