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毅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智毅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