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53號原告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被告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箕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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