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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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18號聲請人 吳春美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大采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采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長期股權投資尚未出售,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3年8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