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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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1號聲請人商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欣 代理人 高文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梁靖瑜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08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權晟汽車有限公司 郭芳政 彰化銀行斗南分行113年6月30日73,206元QN41617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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