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因99年5月12日董事會決議捐助章程第6條條文修正,董事名額由7人改為11人,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如附件所示,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