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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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75號具保人甲○○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6年8月2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