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21號聲請人越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今被繼承人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今被繼承人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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