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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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46號原告 葉日錦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冠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