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甲○○被告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五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王昌鑫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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