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一號聲請人 許耀龍
許碧鳳 許耀仁 黃雪娥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呂岱凌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梁玉芬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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