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王翠霞
相 對 人 天興國際企業社林愛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巷○○○號1
樓,有營業登記資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雖在新竹縣立
體育場所舉辦之新竹國際旅展訂立買賣契約,然契約約定債
務履行地係桃園縣中壢市○○路○○號5樓,有訂購單附卷可
稽,故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秀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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