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425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潘榮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92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7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3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
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
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
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
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