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正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正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